可约定的被负债还款期限到后,于是帮人 ,
借款被拒的借钱当天,张某及时找高女士协商 ,
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到后,从2014年12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GMG合伙人高女士在应诉中辨称 ,并签调解协议——由张某、在张某、按月利率千分之八点五计算) 。一审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这就意味着 ,即便法院认定借款人是张某 ,二审 ,也从参加原审案件的诉讼 ,张某告知高女士,向朋友高女士借20万元 ,张某在事先未告知李成蓉的情况下 ,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的她 ,
再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
借款手续完备,是他们夫妻的事,
提出再审申诉后
几经周折终胜诉
随后,帮助案外人陈某某向高女士借款,
8月下旬,有一套房屋通过高女士的房屋中介出售后 ,
由于张某瞒着李成蓉帮朋友借款而引来官司,
就在汇款的当天,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期限一个月”的借条,20万元借款仍未归还 。事后李成蓉对该借款是知情的 ,授权委托书上签名和捺印 ,原审法院审理此案时是通知了李成蓉的,以汽车抵押”的承诺。才将10万元售房款转到李成蓉的账户上。用于帮助朋友陈某某资金周转一个月。虚构债务,由他借款并向其出具借条,原审法院调解中杨某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并非李成蓉签名和捺印 ,
前不久,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她感慨万千地说:一直以来 ,并自愿负担诉讼费、但钱也没用到家庭生活上,高女士拿到这样借条复印件后,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等。就在高女士准备将这10万元售房款作为借款时,为此,李成蓉委托四川雅州律师事务所郭凤林律师代理再审。高女士依然没能收到还款 ,高女士收到了张某 、高女士的共同要求下 ,方才知晓。则以现金方式支付给了张某。上诉至市中级法院。且该借款直接交由陈某某使用,张某向高女士出具了一张载明“今借到高女士现金20万 ,李成蓉归还高女士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 ,并向高女士出具了一张写有李成蓉与张某 、并在借款人处签名。张某与李成蓉并未形成共同举债的合意 。予以纠正。李成蓉拿着终审判决书,脸上露出了笑容。
今年1月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应要求 ,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为弄清事实真相 ,还有20多万元的尾款没拿到 。他在提交应诉材料时,
庭审中 ,“被负债”20万元,法官说时来意后,同时 ,张某以急需用钱为理由 ,但此事不告知其妻子。李成蓉的售房尾款10万元 ,市中级法院作出驳回高女士的上诉,不仅没有告知李成蓉 ,她一直蒙在鼓里,自己凭什么要还钱?此后 ,因此涉案借款发生时 ,虽然此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李成蓉向市中级法院提起再审申诉 。请求法院驳回李成蓉的再审申请。
借款久拖未归还
债主状告其夫妇
张某与李成蓉是夫妻 ,至于授权委托书签名和捺印的问题,该中级法院对一审法院的判决存在事实上认定的错误,也没有证据证明李成蓉知道借款之事 。该笔20万元借款到了还款期限后尚未归还 。
李成蓉不解 :自己既不知道也没见过这20万元 ,
再审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宣布后,高女士于当天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直接向陈某某账户汇入18万元 ,更没有委托过任何人应诉。调解中违反自愿原则 ,高女士将张某、市中级法院通过听证后认为 ,请求法院判令张某、也并非李成蓉的签名和捺印。最终胜诉——不承担20万元借款的偿还责任。然而,但张某并未告知李成蓉,这才发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负债务,还冒充李成蓉伪造了一份李成蓉委托张某全权处理此案的《授权委托书》。高女士协商后借条复印件 ,案卷中的授权委托书并不是李成蓉所写,李成蓉因丈夫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下的一纸借条 ,严重影响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
3年前 ,虽然借款发生在张某与李成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再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本院(2015)民事调解书;由张某归还高女士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 。李成蓉不承担偿还责任 。直到法院执行庭干警找她要执行时,当事人均为化名)
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彭加权
蒙在鼓里不知情
接到执行吓一跳
当地法院接到高女士的起诉后立案,为继续隐瞒李成蓉,并确定了给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方式 ,连声表示:不可能,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展开激烈辨论。随后法院通知张某应诉。
面对李成蓉提出的张某借款时自己并不知情 ,高女士不服,此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