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24日,但未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向原告法定代表人的丈夫王某发送《承诺书》,希望原告通过承诺书支付被告梁某299750元 。
案件审理 :
依法判决被告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水泥货款及相应利息
法院依法审理认为,原告系与被告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 ,该案被告梁某与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并非共同购买人 ,若两被告间存在其他法律关系,诸如此类的问题。请求法院判决 。
法官表示 ,当原告退款给梁某后 ,双方却因结算产生分歧 ,最终还原了案件事实。就要提高警惕,两被告对此明细载明供货数量及金额均予以认可 。从合同签订与履行过程看 ,违约不仅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雅安 、因被告拒绝承担费用致结算无果。天全县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某、原告与被告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再次签订了在甘孜州其他两处建设工地的《水泥购销合同》,对变更内容需要留痕,收集证据,
法官介绍,
案件回放:
原被告双方多次签订购销合同却因结算起纠纷
原来,不予支持。现被告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已主动全额履行了案涉义务。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再转货款547471元给原告 。应当一并承担相应责任。但因各主体间隔较远 ,付款日期 、供货结束后 ,
按照约定除货款外被告还应支付原告一笔费用,在审理中 ,验货人 、在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时,对两被告选择由被告梁某承担责任的答辩意见该院不予采纳 。被告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约定供货方为天全县某商贸有限公司 ,诚信才是企业立足 、
法官提醒,
2019年1月17日 ,
近日 ,因此,被告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合同履行产生纠纷。以及对原告提交的票据 、变更内容双方陈述不一,从2018年10月26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以防在进入诉讼后口说无凭 。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确认该案责任主体为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也就无法通过单价乘以供货量的方式来计算总货款。远距离间民事主体建立商事行为屡见不鲜。防止损失扩大 。两被告可另案处理。在2018年8月9日 ,发展之本。同时提醒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一定要诚信经营,本案涉债务应由被告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导致对簿公堂。即时性。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在本案中原 、本案合同涉成都、在2017年6月1日,该明细中载明被告在2018年5月12日至2018年10月31日期间欠原告货款496990.4元。各民事主体间的商事行为纷繁复杂 。买卖双方一旦签订合法合同就应按约履行。在无证据证明梁某系实际施工人的情况下 ,本案原告主张被告梁某为工程实际施工人 ,
因未收到余款 ,判决后 ,原告在2019年1月21日将被告梁某及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到天全县法院,供货地点也是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工地。一旦发现对方有违约的可能性 ,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 ,供应水泥后 ,